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及《江门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江财资〔2025〕54号)等相关规定,江门市文化馆(以下简称“本馆”)各类场地资源面向社会开放预约有偿使用,从2026年9月1日起试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馆展览厅、文化剧场、多功能厅、综合培训室等各类面向社会开放预约短期临时性(30日以内)使用的场地资源。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馆场地内举办的各类活动,包括文艺演出、艺术展览、科普活动、非遗传承、学术交流、讲座、培训及排练等。
(三)不得在本馆内举办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二、 基本原则
场地使用遵循“公益优先、规范管理、预约申请、文明使用”的原则。在确保本馆正常业务工作和公益活动优先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放。
三、服务对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四、使用规范
(一)使用单位对活动内容负责,所举办的活动内容积极向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及高风险表演等内容。
(二)使用单位应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活动的安全保卫、消防等安全生产工作,使用文化剧场或多功能厅须自行配备安保人员。
(三)使用单位需自觉保护场馆各项设施设备,不得私自改接水电、不得在墙面、地面打钉或使用双面胶等难以清理的粘合物。
(四)使用单位需自觉保持场馆整洁,严禁携带有色饮料和食品进入场馆内,活动结束后须恢复场地原状。
(五)使用单位负有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造成资产损失的,须照价赔偿。
(六)使用期间须遵守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安排。本馆有权制止在场地内举办与呈报内容不一致的活动。
五、 预约时限
使用单位申请场地须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本馆提出书面申请。
六、申请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一)填报《江门市文化馆场地使用申请表》。
(二)签订《江门市文化馆场地使用协议》。
(三)签订《江门市文化馆场地安全使用协议》。
(四)活动详细方案、安全应急预案及本馆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 取消预约资格的情形
(一)未经许可擅自变更活动内容、时间或转借场地的。
(二)实际活动内容与申请材料严重不符的。
(三)损坏设施设备拒不赔偿的。
(四)不按时缴纳或拒缴场地使用费用的。
(五)存在非法商业营销活动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场地管理规定、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要求,影响场地正常运营管理的情形。
八、 因违规操作引发安全事故、舆情事件的,使用单位承担全部法律与经济责任。
九、如需使用场地请致电0750-3377008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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