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化馆章程
文章出处:江门市文化馆作者:发布时间:2023-04-1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江门市文化馆(江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江门市艺术研究室)。

第三条  本馆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五邑华侨广场江门市文化馆。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人民币叁佰零贰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馆的领导体制: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馆的宗旨及业务范围:指导各市(区)文化馆、站的业务工作和活动;负责市直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策划、组织、辅导和培训;搜集和整理有关群众艺术的资料和档案;负责执行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计划和工作规范;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申报、保护和交流传播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江门市文化馆支部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馆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馆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馆党支部的职权范围:

(一)强化政治功能。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强化党员意识和组织观念,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持续推动党的创新理论入脑入心。做好意识形态工作。

(三)加强党支部的组织建设。严格执行换届选举规定,按期做好支部换届工作。严肃党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抓严抓实党员日常教育培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执行组织决议、履职尽责等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五)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引导党员守初心、担使命,积极创先争优,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做好本职工作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六)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建议,回应群众诉求,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任免和考核馆长、副馆长,批准党组织负责人,批准工作人员的聘用和交流;

(四)监督本馆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本馆终止时,负责指导本馆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馆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馆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第十七条  本馆的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决定,任期及考核方式依照本馆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馆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馆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本馆行政负责人为馆长,馆长由举办单位任免/聘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馆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的监督管理;

(四)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馆长作为本馆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条  本馆结合工作需要完善业务架构,按照规定权限设置若干业务部门。

第五章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馆服务对象包括全体社会公众,主要是在江门市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下称公众”)和与本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人员(下称“职工”)。

第二十二条  公众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免费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众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活动环境;

(二)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馆的设施设备;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馆规定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服务对象权利,保护服务对象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保护利用文化资源;

(六)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在本馆从事文化志愿服务、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和其他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业务运行

第二十七条  本馆依法遵循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的原则,免费对公众开放。

第二十八条  本馆按照平等、免费、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一)依法免费提供公益性演出、讲座、培训、展览;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二)通过网络、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等项目;

(三)秉承公益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馆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馆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馆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馆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内控管理。结合本馆实际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等。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确保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馆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馆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馆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馆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经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  本馆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四十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或本馆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3315经本馆行政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门市文化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23410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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