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文旅品牌授权申请指引
文章出处:江门市文化馆作者:发布时间:2024-02-18

江门文旅品牌由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江门市文化馆进行注册、运营和管理,其主要包括“中国侨都 湾区江门”“中国侨都 诗邑江门”口号与“门”字标识及其VI视觉元素。为规范江门文旅品牌的使用与管理,提升江门文旅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江门文旅品牌授权申请指引》,规定申请主体、申请材料、申请流程等内容。

  一、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江门市依法设立、生产与经营的市场主体,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二)近三年无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名单。

  (三)申请主体具有一定的品牌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并积极参与江门文旅品牌宣传推广。

  二、申请材料

  申请主体依据自愿原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门文旅品牌使用申请表》一份。

  (二)资格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相关产品检验报告或行业资质证明材料。

  (四)荣誉证书或其他有利于主体申请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流程

  (一)提交材料。申报主体于每年6月30日前对照申请要求将相关材料(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和骑缝章)递交至江门市文化馆。

  (二)统一评审。授权申请原则上1年1次,自申请截止日期开始,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江门市文化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邀请相关部门召开评审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三)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将在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江门市文化馆官方网站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签订协议。公示期结束后,申请主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江门市文化馆签订《江门文旅品牌授权使用协议》,协议有效期为1年。否则,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四、其他

  江门文旅品牌使用资格的申请与授权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1.江门文旅品牌使用申请表

              2.江门文旅品牌授权使用协议

              3.江门文旅品牌手册

  江门市文化馆

  2024年2月7日

  (联系人:钟颖;联系电话:0750-3377491)  


附件下载:附件1:江门文旅品牌使用申请表.doc
附件下载:附件2:江门文旅品牌授权使用协议.docx
附件下载:附件3:江门文旅品牌手册 .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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