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程序是怎样的?
文章出处:市非遗中心作者:市非遗中心发布时间:2015-06-17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采取由低级别到高级别、逐级申报原则。首次自愿申报的项目单位应向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并经专家委员会会议评审通过,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上一级项目名录则由本级项目所在地政府同意并推荐报送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再由上一级的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时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2)传承人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3)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4)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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